蒋介石与胡汉民的约法之争,蒋介石和胡汉民约法意见为什么不统一 蒋介石与胡汉民

发布时间:2018-05-17 来源:娱乐八卦 点击: 当前位置:71668明星网 > 娱乐 > 娱乐八卦 > 蒋介石与胡汉民的约法之争,蒋介石和胡汉民约法意见 手机阅读

  中原大战一结束,国民党内蒋介石与胡汉民之间,在要不要约法问题上发生了激烈冲突。

  1930年10月,中原大战接近尾声,阎冯败势已定,蒋介石乃于10月3日,从军事前线兰封给南京的国民党中央党部发了一封电报,建议“提前召集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召集国民会议之议案,颁布宪法之时期,及制定在宪法颁布以前训政时期适用之约法”①。蒋介石此时提出召集国民会议,制定训政时期约法,明显的意图有三点:其一,军事上取得了巨大的胜利,乘军事胜利之机,召集国民会议,把军事上的胜利转化为政治上的成果,以加强自己的权力,巩固统治地位。其二,剥夺反对者的口实。桂系、晋阎、冯玉祥和改组派的汪、陈等人,每每以蒋介石独裁作为反蒋的借口,颇具号召力。尤其是北平“扩大会议”,宣布遵照孙中山先生遗嘱召开国民会议,制定训政时期约法,影响很大。蒋介石提出召集国民会议,制定训政时期约法,就可以把反对者高举的大旗夺过来,使反对者无所依据。其三,收揽民心,不仅国民党内的反蒋派呼吁制定约法,国民党外的自由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也掀起了声势很大的“制宪运动”。1929年,胡适在《新月》杂志上发表《人权与约法》一文,提出:“第一件事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宪法,至少,至少,也应该制定一部训政时期约法。”②在“人权派”的宣传下,北平、天津、上海等地的报刊杂志均著文主张制定约法。有鉴于此,蒋介石在电报中摆出了总理信徒和还政于民的姿态,宣称:“速开国民会议,尤为总理遗嘱所明示”,“讨逆军事结束之际,谋副全国人民之期望”,“征询全国国民之公意,准备以国家政权,奉还于全国国民,使国民共同负责,以建设我三民主义之国家。”③

蒋介石与胡汉民的约法之争 蒋介石和胡汉民约法意见为什么不统一

  胡汉民对蒋介石的主张不以为然。胡汉民是1925年廖仲恺被刺后,被蒋介石与汪精卫联合排挤出国的,1926年回到上海闭门立说。1927年四一二政变后,他出任南京国民政府常务委员、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主席、南京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等数要职。宁、汉、沪合流后,1928年初,胡汉民、孙科相偕出国。1928年9月3日回国,与蒋介石二次结盟。蒋胡结盟后,胡汉民抱着帮助蒋介石做中国的凯末尔的思想,把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付诸实践,筹组了五院制国民政府。五院制政府的运作模式是:在国民党中央统辖之下,组成国民政府;国民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分别执行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权,五院互不统属。国民政府设主席1人,委员12至16人,委员兼任五院的正副院长。国民政府主席和委员组成国务会议,负责处理国务,调解五院间的关系。国民政府主席担任国务会议的主席,其公布法律、发布命令,要经国务会议的议定,由国民政府主席及五院长署名。国民政府统辖海陆空军;国民政府主席的职权是:一、代表国民政府接见外宾,举行或参与国际典礼;二、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三、主持国务会议。胡汉民的用意是不使权力集中在国民政府主席或行政院长手里,而是要分权共掌,使国府主席与各院院长的权力相等,胡只取其一。胡汉民特别强调中国国民党中央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利用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会限制军人专政。胡汉民考虑到自己在国民党内的地位和资历,一定会成为国民党中央执委的常委之一,这样他就可以利用担任中央执委常委和一部分行政职务的条件,发展自己的势力,发挥自己的影响,以法制的力量约束枪杆子,防止蒋介石做袁世凯。

  1928年10月8日,国民党“中常会”通过了国民政府委员名单,蒋介石任国民政府主席,继续掌握军权;胡汉民任立法院长,也实现了自己的意图。1929年3月,胡汉民又协助蒋介石包办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贯彻他的“训政保姆论”思想,追认了1928年10月3日第172次“中常会”通过的《训政纲领》,作为国民政府施政的合法依据。《训政纲领》规定: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政权,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执行政权的常设机构;国民政府执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权,受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的指导监督。“三全大会”推选蒋介石、胡汉民、戴季陶、于右任、孙科、谭延闿、丁惟汾七人为“中政会”委员,蒋介石为主席,“中政会”由七人轮流主持。胡汉民认为轮流主持的办法能防止个人独裁。

  这一时期,蒋介石需要胡汉民的政治威望来对付反蒋派,胡汉民需要蒋介石的实力支持,为蒋胡合作的蜜月时期。胡汉民帮助蒋介石召开了“编遣会议”;在蒋桂战争中,分化广东地方军阀,打败了桂系;挫败了冯玉祥;消灭了唐生智的军事力量;在中原大战中,打垮了阎、冯、桂联军及其政治上的同盟——扩大会议。蒋介石在前方主持军事,胡汉民坐镇南京,早上4时半起床,晚上10时或11时始就寝,可谓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对蒋介石战胜反蒋各派起了重大作用。

  蒋胡在约法问题上的分歧,早在1928年8月的二届五中全会上即开始了。于右任总结说:“自北伐成功后,国民会议与约法之声即起,中央亦曾数次讨论,至二届五中全会后,其声寂然,去年(1930年)大战后国民会议与约法之声,由人民及中央又为提起,至三届四中全会后声亦寂然。”④1928年8月国民党中央召开二届五中全会时,胡汉民尚在国外。在二届五中全会上,国民政府法制局局长王世杰,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朱霁青及南京特别市党部,分别提出请制定约法的提案。王世杰的提案要求:一、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定中央委员数人、专家数人,组成中华民国暂行约法起草委员会,责令其于一定期限内,拟出中华民国暂行约法草案;二、中华民国暂行约法应规定下列内容:人民的权利义务,中央政府的组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党与政府的关系;三、中华民国暂行约法应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批准,国民政府公布。上述提案,经二届五中全会审查委员会讨论,最后全体会议议决:训政时期应遵照总理遗教颁布约法。胡汉民得知二届五中全会关于约法的决议后,立即提出异议,认为有背总理遗教。由于胡汉民的坚持,蒋介石等人做了让步,二届五中全会后,制定约法问题被搁置。

  在1929年3月召开的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胡汉民反对制定约法的主张占了上风。3月21日,“三全大会”通过了《确定总理主要遗教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根本法》的议案,“确定总理所著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建国大纲及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之根本法。举凡国家建设之规模,人权民权之根本原则与分际,政府权力与其组织之纲要,及行使政权之方法,皆须依总理遗教为依归”。该议决案还对孙中山有关约法的态度作了解释,认为:辛亥以前,总理的革命方略中有于敌兵驱除、战争停止之日,立即颁布约法的规定,但这并不等于全国根本大法。民国元年,“总理未暇及于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制定,临时遂同意于约法之颁布”,然而其内容“实不惬总理之本意”。“迨本党在广州开创政府之时,总理先后著成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建国大纲诸要典,乃不复以约法为言。盖其意以为关于一切建国之最高理论的原则,已详于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诸书;关于具体的根本大法,则已散见于民权初步,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及实业计划;且更总括的结晶以成建国大纲。”⑤以孙中山主要遗教为训政时期根本大法,蒋介石无法反对,再加上连续不断的与反蒋派之间战争,蒋介石也无法顾及约法问题,这就是“二届五中全会”后约法之声寂然的原因,是蒋介石对胡汉民让步的原因。

  中原大战结束后,国内的实力派除了东北的张学良以外,次第削平,蒋介石已无后顾之忧,于是将自己的主张重新提出。除了电呈南京中央党部之外,还通电各报馆,公开自己召集国民会议,制定约法的主张,寻求舆论支持,压服胡汉民。

  国民党中央党部10月4日接到蒋介石的电报后,没有披露,但是上海的报纸10月6日接到电报后,于10月7日全文登出。10月8日,南京的报纸始全文刊出蒋介石电报内容。

  中原大战一结束,国民党内蒋介石与胡汉民之间,在要不要约法问题上发生了激烈冲突。

  1930年10月,中原大战接近尾声,阎冯败势已定,蒋介石乃于10月3日,从军事前线兰封给南京的国民党中央党部发了一封电报,建议“提前召集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召集国民会议之议案,颁布宪法之时期,及制定在宪法颁布以前训政时期适用之约法”①。蒋介石此时提出召集国民会议,制定训政时期约法,明显的意图有三点:其一,军事上取得了巨大的胜利,乘军事胜利之机,召集国民会议,把军事上的胜利转化为政治上的成果,以加强自己的权力,巩固统治地位。其二,剥夺反对者的口实。桂系、晋阎、冯玉祥和改组派的汪、陈等人,每每以蒋介石独裁作为反蒋的借口,颇具号召力。尤其是北平“扩大会议”,宣布遵照孙中山先生遗嘱召开国民会议,制定训政时期约法,影响很大。蒋介石提出召集国民会议,制定训政时期约法,就可以把反对者高举的大旗夺过来,使反对者无所依据。其三,收揽民心,不仅国民党内的反蒋派呼吁制定约法,国民党外的自由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也掀起了声势很大的“制宪运动”。1929年,胡适在《新月》杂志上发表《人权与约法》一文,提出:“第一件事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宪法,至少,至少,也应该制定一部训政时期约法。”②在“人权派”的宣传下,北平、天津、上海等地的报刊杂志均著文主张制定约法。有鉴于此,蒋介石在电报中摆出了总理信徒和还政于民的姿态,宣称:“速开国民会议,尤为总理遗嘱所明示”,“讨逆军事结束之际,谋副全国人民之期望”,“征询全国国民之公意,准备以国家政权,奉还于全国国民,使国民共同负责,以建设我三民主义之国家。”③

蒋介石与胡汉民的约法之争 蒋介石和胡汉民约法意见为什么不统一

  胡汉民对蒋介石的主张不以为然。胡汉民是1925年廖仲恺被刺后,被蒋介石与汪精卫联合排挤出国的,1926年回到上海闭门立说。1927年四一二政变后,他出任南京国民政府常务委员、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主席、南京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等数要职。宁、汉、沪合流后,1928年初,胡汉民、孙科相偕出国。1928年9月3日回国,与蒋介石二次结盟。蒋胡结盟后,胡汉民抱着帮助蒋介石做中国的凯末尔的思想,把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付诸实践,筹组了五院制国民政府。五院制政府的运作模式是:在国民党中央统辖之下,组成国民政府;国民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分别执行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权,五院互不统属。国民政府设主席1人,委员12至16人,委员兼任五院的正副院长。国民政府主席和委员组成国务会议,负责处理国务,调解五院间的关系。国民政府主席担任国务会议的主席,其公布法律、发布命令,要经国务会议的议定,由国民政府主席及五院长署名。国民政府统辖海陆空军;国民政府主席的职权是:一、代表国民政府接见外宾,举行或参与国际典礼;二、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三、主持国务会议。胡汉民的用意是不使权力集中在国民政府主席或行政院长手里,而是要分权共掌,使国府主席与各院院长的权力相等,胡只取其一。胡汉民特别强调中国国民党中央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利用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会限制军人专政。胡汉民考虑到自己在国民党内的地位和资历,一定会成为国民党中央执委的常委之一,这样他就可以利用担任中央执委常委和一部分行政职务的条件,发展自己的势力,发挥自己的影响,以法制的力量约束枪杆子,防止蒋介石做袁世凯。

  1928年10月8日,国民党“中常会”通过了国民政府委员名单,蒋介石任国民政府主席,继续掌握军权;胡汉民任立法院长,也实现了自己的意图。1929年3月,胡汉民又协助蒋介石包办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贯彻他的“训政保姆论”思想,追认了1928年10月3日第172次“中常会”通过的《训政纲领》,作为国民政府施政的合法依据。《训政纲领》规定: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政权,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执行政权的常设机构;国民政府执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权,受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的指导监督。“三全大会”推选蒋介石、胡汉民、戴季陶、于右任、孙科、谭延闿、丁惟汾七人为“中政会”委员,蒋介石为主席,“中政会”由七人轮流主持。胡汉民认为轮流主持的办法能防止个人独裁。

  这一时期,蒋介石需要胡汉民的政治威望来对付反蒋派,胡汉民需要蒋介石的实力支持,为蒋胡合作的蜜月时期。胡汉民帮助蒋介石召开了“编遣会议”;在蒋桂战争中,分化广东地方军阀,打败了桂系;挫败了冯玉祥;消灭了唐生智的军事力量;在中原大战中,打垮了阎、冯、桂联军及其政治上的同盟——扩大会议。蒋介石在前方主持军事,胡汉民坐镇南京,早上4时半起床,晚上10时或11时始就寝,可谓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对蒋介石战胜反蒋各派起了重大作用。

  蒋胡在约法问题上的分歧,早在1928年8月的二届五中全会上即开始了。于右任总结说:“自北伐成功后,国民会议与约法之声即起,中央亦曾数次讨论,至二届五中全会后,其声寂然,去年(1930年)大战后国民会议与约法之声,由人民及中央又为提起,至三届四中全会后声亦寂然。”④1928年8月国民党中央召开二届五中全会时,胡汉民尚在国外。在二届五中全会上,国民政府法制局局长王世杰,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朱霁青及南京特别市党部,分别提出请制定约法的提案。王世杰的提案要求:一、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定中央委员数人、专家数人,组成中华民国暂行约法起草委员会,责令其于一定期限内,拟出中华民国暂行约法草案;二、中华民国暂行约法应规定下列内容:人民的权利义务,中央政府的组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党与政府的关系;三、中华民国暂行约法应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批准,国民政府公布。上述提案,经二届五中全会审查委员会讨论,最后全体会议议决:训政时期应遵照总理遗教颁布约法。胡汉民得知二届五中全会关于约法的决议后,立即提出异议,认为有背总理遗教。由于胡汉民的坚持,蒋介石等人做了让步,二届五中全会后,制定约法问题被搁置。

  在1929年3月召开的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胡汉民反对制定约法的主张占了上风。3月21日,“三全大会”通过了《确定总理主要遗教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根本法》的议案,“确定总理所著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建国大纲及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之根本法。举凡国家建设之规模,人权民权之根本原则与分际,政府权力与其组织之纲要,及行使政权之方法,皆须依总理遗教为依归”。该议决案还对孙中山有关约法的态度作了解释,认为:辛亥以前,总理的革命方略中有于敌兵驱除、战争停止之日,立即颁布约法的规定,但这并不等于全国根本大法。民国元年,“总理未暇及于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制定,临时遂同意于约法之颁布”,然而其内容“实不惬总理之本意”。“迨本党在广州开创政府之时,总理先后著成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建国大纲诸要典,乃不复以约法为言。盖其意以为关于一切建国之最高理论的原则,已详于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诸书;关于具体的根本大法,则已散见于民权初步,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及实业计划;且更总括的结晶以成建国大纲。”⑤以孙中山主要遗教为训政时期根本大法,蒋介石无法反对,再加上连续不断的与反蒋派之间战争,蒋介石也无法顾及约法问题,这就是“二届五中全会”后约法之声寂然的原因,是蒋介石对胡汉民让步的原因。

  中原大战结束后,国内的实力派除了东北的张学良以外,次第削平,蒋介石已无后顾之忧,于是将自己的主张重新提出。除了电呈南京中央党部之外,还通电各报馆,公开自己召集国民会议,制定约法的主张,寻求舆论支持,压服胡汉民。

  国民党中央党部10月4日接到蒋介石的电报后,没有披露,但是上海的报纸10月6日接到电报后,于10月7日全文登出。10月8日,南京的报纸始全文刊出蒋介石电报内容。

  胡汉民与在南京的孙科、戴季陶几次讨论蒋介石的电报,10月9日召开“中常会”,决定11月12日先召开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由三届四中全会决定召集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时间,由“四全大会”决定是否召集国民会议问题。这是胡汉民对蒋介石电报的消极反应。10月16日,胡汉民在立法院总理纪念周作“国家统一与国民会议”问题的演讲,以抨击北平“扩大会议”为题,间接地批驳了蒋介石电报的内容。胡汉民说:“总理临终的遗嘱,明白要我们大家‘务须依照予所著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及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我们在第三次代表大会中且已议决将总理所著的这几种主要遗教,定为效力等于约法的根本大法,如果于此之外,再要有所谓约法,那岂不是要把总理的遗教,一齐搁开,另寻一个所谓约法出来吗?”⑥蒋介石10月3日的电报和胡汉民在总理纪念周的演讲,表明蒋胡约法之争公开化。

  11月12日,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如期在南京召开。胡汉民致开幕词,根本不提国民会议与约法问题。李石曾、吴稚晖依照蒋介石的旨意向三届四中全会递交了一份关于召集国民会议和制定约法的提案,结果引起了激烈的辩论。“反对者谓约法虽为政府根本大法,但现在政府已组成,人民权利义务,总理遗教上已明白记载,毋庸约法。赞成者谓政府与人民间之权利义务必须明确规定”⑦。最后,胡汉民同意召开国民会议,但反对选举总统和制定约法;蒋介石同意不谈总统问题,把约法问题留待国民会议讨论。三届四中全会决定1931年5月5日召开国民会议。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上,胡汉民的反对制定约法的意见显然占了上风,会后外界虽然知道召集国民会议,但对于国民会议上是否讨论约法问题,则无人知晓,“亦无几人道及”⑧。

蒋介石与胡汉民的约法之争 蒋介石和胡汉民约法意见为什么不统一

  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后,国民政府加紧筹备国民会议。陈果夫、陈立夫派人到各地选举代表,并组织约法起草班子。蒋介石在1931年1月5日的总理纪念周上,讲到召开国民会议时,继续宣传他的制定约法的主张。胡汉民则于2月25日发表谈话,解释国民会议并不制定约法。他以老资格的口气教训主张国民会议制定约法的人说:“国民会议应否讨论约法问题,我追随总理数十年,总理之重要著作,我亦曾参加若干意见,从未闻总理提及 ‘国民会议应讨论约法’一语,总之大家应明了国民会议是国民政府根据总理遗教召集,其讨论范围曾经总理手定,(一)谋中国之统一;(二)谋中国之建设;(三)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假使对总理遗教全部有深切之认识,断不至对国民会议之召集发生误解。”⑨

  胡汉民坚决反对制定约法,并非他不重视法治,不尊重民主。他认为制定约法尚非其时,是不顾实际的滥唱高调而已。因为现在各项法律案还没有完备;已有的法律案,又因为军权高于一切,而不能发挥法律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制定出一部根本大法也是没有用的。如果制定出根本大法却不遵行,或者是政与法违,不但会失去广大人民对国民党的信任,法律本身也失去了法的价值。胡汉民认为蒋介石积极主张制定约法,不过是想挂一块空招牌,掩饰自己的专制政治而已。

  胡汉民反对蒋介石制定约法,既有他与蒋介石争权的因素,也有他以国民党党治反对蒋介石独裁的因素。胡汉民设计的“五院制”和制定的“训政纲领”都有制约蒋介石的意图。他清楚自己的长处是于党务、政务方面,于军事则一窍不通,而且也没有属于自己的军事实力。蒋介石有军事实力,熟悉军政事务,但在党务政务方面要比胡汉民逊色得多。胡汉民高唱“以党治国”,真正的目的就是以他实际操纵的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和直接掌握的立法院来制约蒋介石的“以军干政”、 “以军制党”。胡汉民是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的委员,凭着他在国民党内的资历和对党务的娴熟,实际上左右了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按照训政时期的“训政保姆论”,就可以实现对国民政府的指导。胡汉民针对蒋介石的军事独裁统治,主张军队党化。办法是把军费统一到财政部,由财政部交立法院审定成法案,再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然后交国民政府公布,这样通过控制军费的来源和支出实现以党制军。胡汉民对蒋介石“以军干政”、“以军制党”的独裁统治行为非常气愤,他讽刺说:其实什么机关都可以不要,只要一个陆海空军总司令部便可以了,既简便又经济,这样一实行,大概对于减少目前的财政恐慌,也不无小补。他希望蒋介石专心军旅,不要插手于党务、政务。在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开幕词中,他讲了一个故事: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时候,法国有一个飞行员,驾驶飞机的技术非常高明,在历次战斗中都把德国的飞机战败了。一天他回巴黎,巴黎人在车站举行了盛大的欢迎式。当时,有一辆欢迎他的汽车请他上车,他以为开马达是他的拿手好戏,便要求自己开车。于是他以开飞机的方法,驾驶他所坐的汽车,横冲直撞,撞死了几十个欢迎的人。人们只好劝他停止。胡汉民通过这个故事劝告蒋介石:虽然在军事上取得了很大的胜利,但不要插手自己不熟悉的党务、政务。

  胡汉民清楚,如果蒋介石制定了训政时期约法,那自己处心积虑建立起来的“以党治国”的训政模式,势必要受到破坏;蒋介石不仅要利用国民会议加强权力,而且会利用约法摆脱党治的束缚;所以他坚决反对国民会议讨论约法问题。

  蒋介石对胡汉民的暗示根本不予理会。他与人合作的准则是:用时拉过来,称兄道弟;不用时,推出去,视为仇寇。对胡汉民也不例外。随着各反蒋派的失败,胡汉民已失去了昔日的政治作用,而他又处处以国民党元老自居,桀骜不驯,不顺从蒋介石的意志,所以蒋介石决定搬掉这块妨碍自己独裁统治的绊脚石。

  1931年2月26日,蒋介石给胡汉民下了请柬,邀请胡在2月28日晚到总司令部晚餐。2月28日是星期六,约8时多,胡汉民到总司令部。戴季陶、吴稚晖等人已在座。胡汉民到后,蒋介石令秘书长高凌百、南京市警察厅长吴思豫把胡汉民引到另一间房子,蒋介石与胡汉民又谈了许久,胡汉民仍不肯让步。于是蒋介石拿出准备好的致胡汉民的信,给众人过目。信中历陈胡汉民“操纵党权,把持立法院,抗言国民会议不应讨论约法等罪过”,累累19页⑩。在座诸人传阅一遍,皆噤若寒蝉,不作一言。胡汉民指斥蒋介石信中所述内容为污蔑,表示自行引退。会餐过程中,蒋介石又力陈国民会议应讨论制定约法问题,吴稚晖、蔡元培、李石曾、戴季陶均予赞同。当日,胡汉民即遭到蒋介石的软禁,第二天,送往汤山。3月8日,由汤山回南京私宅,蒋介石令南京市警察厅派20名手枪队监管,一直到10月13日始获释。

  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倡言“约法”,却囚禁立法院长,一经新闻披露,立刻舆论哗然。蒋介石赶紧采取对策。1931年3月2日晨,蒋介石出席国民政府总理纪念周,报告约法问题,为自己扣胡汉民之事辩解。蒋介石指责胡汉民:一、曲解总理遗教,“以立法院长之地位,独持异议,坚不愿有训政时期之约法”;二、越位失言,混淆人心;三、徒凭个人私见,不欲有约法;四、欲以立法院长的地位,总揽大法,以启任意毁法造法之端。并表示自己对胡汉民已仁至义尽,念其追随总理,曾著劳绩,本着爱护同志的宗旨,不能坐视姑息其错误,也不忍其毁弃自己革命的历史(11)。在纪念周上,戴季陶也秉承蒋介石的旨意,作了约法问题的报告,力辩总理遗教主张制定约法。3月2日上午,蒋介石又召集国民党中央委员会临时会议,会议通过了国民会议上制定训政时期约法的决议案,推举吴稚晖、李石曾、于右任、丁惟汾、蔡元培、叶楚伧、王宠惠、邵元冲、刘庐隐、孔祥熙等11人为约法起草委员,准胡汉民辞立法院长本兼各职。

  扣禁立法院长、国民党元老胡汉民,各界震动很大,海外党部也纷纷来电询问真相。为了争取人心,争取舆论同情,3月4日,蒋介石又宴请立法院全体委员,对囚禁胡汉民之事进一步辩解,表示自己与胡汉民关系一向甚好,“各种事均听胡意,国民会议前,本拟召开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因胡不赞成作罢;大赦事亦照胡意办理;惟约法事关系甚重,不能照其主张”。同时放出口风,表示“国民会议竣事后,将敦促胡氏复职”(12)。3月9日,在国民政府总理纪念周上,蒋介石报告胡汉民的自由问题,对关心胡汉民自由的人大加抨击,讽刺说:一个政治上的负责者,因为政见不合,引退辞职,是一件极普通极平常的事,用不着奇异。声称:革命党和革命政府因为革命需要,随时可以限制党员与官吏个人的自由。胡汉民是追随总理甚久的革命党员,他对此有深刻的认识,因为他常勉励同志,要服从总理遗教,牺牲个人自由。所以胡汉民的自由问题本不是什么大的问题。

  胡汉民被囚后,约法起草工作加紧进行。3月9日,约法起草委员会开第一次会议,决定两周后,提出约法草案。1931年5月5日,按照蒋介石的意愿,国民会议如期召开,训政时期约法亦随之出笼。

  蒋胡约法之争,以蒋介石武力扣禁胡汉民而告终。蒋介石虽然为扣禁胡汉民制造了各种说辞,仍无法避免因此事而激起的反蒋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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