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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15 来源:娱乐八卦 点击: 当前位置:71668明星网 > 娱乐 > 娱乐八卦 > 中国几个直辖市 手机阅读

中国几个直辖市篇1:法检两院组织法迎来大修



  司法责任制被分别写入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总则部分。根据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修订草案明确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打破了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等现象,是对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总结和归纳。
  此次修法,拟将“两个任何”法律化,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从法律上明确,任何人不能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事情,任何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不得干预法官、检察官依法办案。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8月28日,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于1979年7月颁布,1980年1月施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共3章40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共3章28条。此次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扩展到6章66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扩展到6章60条,修改完善的量较大,既包括对原条文的修改,也包括此次新增加的内容。
  “现行两院组织法已颁布实施30多年,不少内容陈旧僵化,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改革的需要,也无法体现党中央的一些重大决策部署。因此,这次修改是适应时代变化的,十分必要。”对于此次大修,曾担任国家法官学院教学部主任、司法审判研究中心主任,现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教授毕玉谦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两院组织法的修改,属于司法管理体制顶层设计上的改革,是一种良性的塑造。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属于稳健性的修法,符合司法规律,体现时代精神,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司法责任制原则写入总则
  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部分,为两院工作确立了多项基本原则,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和司法责任制等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的要求以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践作出的,基本上都有法律依据。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法,司法责任制被分别写入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总则部分。根据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杨伟东认为,司法责任制这一内容作为基本原则在总则中出现,是对这五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肯定,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这一规定可以说浓缩了我国五年司法体制改革的两个基本点。”杨伟东分析指出,一是让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是改革花了很多功夫去做的内容,包括内外职权的匹配、员额制、人财物省级统管等,这些内容都是围绕实现司法独立进行的。”二是司法责任制,“也就是说,给了法院、检察院权限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在杨伟东看来,此次把司法责任制规定在总则的基本原则中,其地位是不一样的。但他认为,这个规定够不够,还值得讨论。
  “这一基本原则是需要一系列制度加以保障的,包括如何追责等,这些都需要在两院组织法中体现。但两院组织法中没有责任方面的规定。因此,如何落实司法责任制原则,还有很多工作可以做,两院组织法中能有细化的规定更好,如果没有,可以运用其他责任追究机制来保障这个原则落实到位。”杨伟东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也认为,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中关于司法责任制的规定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司法责任制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但目前修订草案的规定多是原则性规定,对于两高关于司法责任制的相关文件吸收不够,司法责任的追究应当明确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追责范围,追责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司改中已经建立并开始运行的惩戒委员会的第三方监督作用。”
  机构设置在继承中加以发展
  此次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分别对法院、检察院的机构设置新增多项内容。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将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在此基础上,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增加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理跨地区案件。”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则在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还根据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的发展情况,增加了海事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规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实践,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
  “修订草案明确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打破了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等现象,是对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总结和归纳。之前的改革试点主要是依靠中央的政策来指导,现在通过两院组织法,将其从政治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推进试点,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也为进一步改革提供了新的动能。”毕玉谦说。
  但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怎么设置,设在哪一级、职权是什么,这些内容在修订草案中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据了解,目前正在运行的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主要是北京四中院和上海三中院这两个在直辖市设置的跨区划人民法院。对此,有专家分析指出,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相关工作仍需要试点,两高也正在对跨区划设置问题进行研究。
  此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中还分别增加了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规定。
  行使职权更具法律保障
  在职权方面,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除了对各级法院和检察院都要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作出规定之外,还新增了多项最高法和最高检的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的要求,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行使的职权除了和最高法院相同的提出议案、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外,还包括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监督,对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等。
  “这些新增的职权,有些在其他法律中已有所体现,有些则没有。”杨伟东分析指出,一方面,把相关的分散的单行法律的内容都统一到两院组织法中来,可以更清晰一些。另一方面,把一些实践中已经行使了的职权上升为法律,法院、检察院的职权行为就有了组织法上的法律保障。
  杨伟东说,组织法解决的问题,首要的是组织成立的正当性,其次是明确职权的内容,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再次就是规定工作机制、保障和责任等。
  “因此,此次修法将原先很分散的规定在组织法中集中体现,法院、检察院行使职权就更有保障,界定也更为清晰。既对外宣示了自己的职权,又明确了行使职权的边界。过去的规定很空泛,现在把框架规定得很清楚,等于是画了一个圈,而这些职权的核心功能就是司法权。”杨伟东说。
  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拟入法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此次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都设专章予以明确。员额制被正式写入修订草案。
  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明确,法官、检察官实行员额制。法官员额、检察官员额分别根据人民法院审级、人民检察院层级、案件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对此,程雷认为,修订草案中关于员额制相关条文的表述,进一步总结了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员额设定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充分总结了司法体制改革探索过程中不少试点省份的经验,强调了员额的全省统筹与动态调整等科学规律。
  “司法管理体制的现代化、科学化和专业化,都应该在法律中有所体现。这一点,此次修订草案表现得很充分。”毕玉谦指出,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就是消除地方化。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保护主义横行,地方利益的存在等给司法带来一定的冲击,因此,有必要加强法律的统一性,消除司法地方化,强调国家意识、全局意识。基于此,此次两院组织法的修订,将有助于排除地方干预司法,建立起高效的司法运行机制。
  据了解,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试点省市在省级(直辖市的市级)设立遴选委员会,实现了法官、检察官的省级统一遴选、统一提名、党委审批、分级任免的省级统管人事的改革任务。此次,修订草案对人财物省级统管这一改革内容也作出回应,除了规定在员额制的把关上由省级在省级员额制的范围内进行总量控制和调整外,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编制由省级法院和检察院商编制部门进行统一调配。
  “人财物省级统管可以有效降低外部干预。”程雷认为,法检两院的干部管理权限收归省级统管后,基层法院、检察院具有更为独立、良好的发展空间,防止人事权管理的地方化,同时为上级院统筹开展员额分配、调配司法力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程雷同时指出,虽然目前修订草案中对于人的省级统管及落实机制有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对于法院财权的省级统管问题规定不够明确。因此,他建议,对于这项中央统筹的四项基础性改革是否上升为法律以及如何在法律机制中加以实现,需要增加更为细致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相当一段时间,对中央文件中提出的探索人财物省级统管,一直存有误解。对此,此次修法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人员的任免和人财物管理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程序,后者则属于行政程序,此次修订草案专门加以明确。
  新增职业保障相关内容
  此次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中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新设了“行使职权的保障”专章。其目标主要是为了确保审判权、检察权可以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将“两个任何”法律化,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从法律上明确,任何人不能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事情,任何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不得干预法官、检察官依法办案。
  二是对“三个维护”加以体现。维护生效裁判权威。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拒不履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维护法庭秩序和办案安全。规定对妨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维护法官、检察官的人身安全。规定法官、检察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对骚扰、谩骂、威胁、暴力侵害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从严惩处。
  三是为防止法官、检察官因为履行职责而遭受打击报复,修订草案作出特别规定,明确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降职、免职、辞退或者处分等。
  四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作出原则规定。关于工资,修订草案专门规定,国家对于法官、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制;关于编制,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关于经费,规定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审判工作、检察工作需要。
  对于这些新增的职业保障内容,业内专家普遍认为是本次修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体现了进步和创新。
  “这一章节意义重大。这些规定实际是从内外两个方面予以具体保障,一个是防止内部的干预,一个是防范外部的干扰,不再是空头的许诺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要解决司法公正,就要对其提供保障。原来没有这些规定,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和后续的职权的规定,这对于保障是不够的。通过这些新增的内容,法官、检察官独立行使司法权可以得到落实和切实保障,改革举措通过法律得以落实。”杨伟东说。
  毕玉谦认为,司法管理体制的现代化、科学化和专业化,就要体现在职业保障上。“审判权、检察权这些司法权,必须要强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从宏观上讲,法律的权威来自司法的权威,对司法权威的维护具有全局性、战略性,这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贯穿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中心议题,即强调保障司法权,使其按照司法规律公正运行,排除外来干预。从微观上讲,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务,给其提供职务保障,强调对其进行科学管理和专业化管理,通过工资待遇等专设独立运行,从而强调这个群体的特殊性”。
  信息化入法体现与时俱进
  2013年以来,伴随着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展开,在这场史无前例的巨大改革浪潮当中,现代信息技术与司法体制改革第一次产生了交汇应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而形成的“智慧法院”“智慧检察”等类似的改革趋势正在为不少地方接纳并深度应用。
  此次修法专门提到了信息化保障问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这是2017年司法机关的亮点内容,也是未来司法体制改革发展的重要方向。”程雷认为,对于信息化建设,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中设立一个概括性授权条款是完全有必要的,但他同时指出,在名称上,“信息化”已经不能反映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建议将本条改名为“智慧法院”“智慧检察院”建设等。
  本报北京8月28日讯
  制图/李晓军

中国几个直辖市篇2:你知道股份制公司起名有什么规定


  名字对于一个人或者物体是很重要的,名字代表着称号,比如你叫某某某,别人一叫你的名字你就知道在叫你,物体的名字也是为之重要,比如一间店铺,公司都是需要起名字的,这个名字代表了你的全部,使其他人听到你的名字你就会知道这是你。那么,你知道股份制公司起名有什么规定?下面就快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所享有的一种人身权。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权依法确立,并受法律的保护,不得侵犯。我国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并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登记。

  根据1985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的选定和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起名,股份有限公司取名。

  1、公司名称应由字号或商号、所属行业(经营特点)和“股份有限公司”三个部分组成;公司名称前应冠以所在地区和区划名称,在冠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同行业的公司的名称不得混同。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可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名称不得混同;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并可有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的外文名称。

  2、公司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因特殊情况,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使用两个名称的,其资金不得重复登记。

  3、公司不得使用下列名称: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

  4、公司申请登记时,名称前应冠以公司所在地的市名或县名。凡冠以市名或县名的,由各该市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公司不重名。凡冠以省名、自治区名、直辖市名而不冠市名、县名的,由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同行业公司不得重名。凡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为公司名称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公司不得重名;除全国性公司外,其他公司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

  5、公司名称可以转让。转让时,由转让与受让方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按照工商企业申请登记程序,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6、公司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或者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登记的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公司改变名称,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变更登记公告。

中国几个直辖市篇3:哺乳假2016国家规定 产假的福利有哪些


  2016产假规定
  2016年产假比2015年增加了,但各个省份的标准都不同,大多在国家规定的98天之外,延长产假60天。2016年产假规定明确了配偶的护理假,其中江西是15天,四川是20天,宁夏是25天。其中,四川省规定,合法生育孩子的夫妇,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有20天护理假。女方能享受158天产假,若男女方合计,不管一孩二孩,夫妻一共至少休假178天。
  江西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
  宁夏则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原来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如果按照夫妻合计,可共休假183天。
  北京、广州等地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性产假可从国家规定的98天增加30天,共128天;并增加配偶产假15天。
  据悉,目前我国规定产假为98天,是世界劳工组织《生育保障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其实,世界上产假最长的是俄罗斯,产假为三年,日本产假也是两至三年。


  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
  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分类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产假福利
  1、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3、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4、上班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5、丈夫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
  6、晚育者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7、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8、生育保险
  (1)生育就医手续
  确认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2)生育津贴
  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
  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3)生育医疗费
  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B.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4)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A.正常产、满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B.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5)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 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根据法律规定,哺乳假是每个妈妈都应该享有的。但是部分孕妈并不了解哺乳假的相关知识,例如哺乳期规定,哺乳假是多长时间,哺乳假工资怎么算等。


  哺乳假是什么
  也许很多妈妈都知道有产假,但是对于哺乳假却并不是很了解,那么,哺乳假是什么呢?哺乳假是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后,妈妈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简单地来说就是不满1周岁宝宝的职场妈妈,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享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合共1小时的哺乳假。哺乳假是每位妈妈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但是工作时间不够,此期间的工资是不是就没有了呢?非也。哺乳假也有工资的,其工资算法是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
  另外,享受哺乳假还不会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为了保护母婴健康,降低乳幼儿死亡率,国际上已将保护、促进和支持母婴喂养作为妇幼卫生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哺乳期保健为指导母乳喂养与哺乳期卫生,包括母乳分泌量、影响乳汁分泌量的因素,喂养方法及乳房护理,乳母饮食、休息、睡眠、断乳等。
  正常情况下,哺乳假时长为6个半月,在此期间,作为职场妈妈的你应该尽量安排好工作交接,合理安排好时间,尽量不要难为企业,互相理解为好。
  哺乳假规定
  之所以有哺乳假,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为了维护职场妈妈的合法权益,保护职场妈妈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那么,关于国家规定的哺乳假的规定是怎样的呢?具体如下: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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